最高检还持续培育、公开发布了4批20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合规案件办理质效不断提升。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立法。2021年9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出台首部监察法规——监察法实施条例,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为推进新时代国家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是宪法有效实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2018年6月、2019年4月、2020年11月、2022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4次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颁授仪式,分别向俄罗斯总统普京等授予友谊勋章。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国家立法权,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47件,修改法律111件次,作出法律解释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52件,现行有效法律达到294件。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组织28次宪法宣誓,共有132人次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人员参加了宪法宣誓仪式,有力增强了国家工作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依宪依法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落实宪法关于衔级制度的规定,制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填补了士兵衔级制度法律空白。制定海警法,规定中国海警局可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25]这就没有突出备案审查的政治功能。
同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法工委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方面也可以实现适度分离,从而确保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分别有效进行。从合宪性审查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事后审查的动力机制,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审查对象和审查动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进行备案审查,正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内涵的体现。一方面,审查的对象是有法律依据的地方性法规。
五、结语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两个重要制度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厘清。然而,对于应当如何处理,《立法法》并未规定,实践中也从未出现过类似案例。
[26]备案审查是事后的监督方式,如果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不一致,就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或要求制定机关修改。不过,提请机制存在着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前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机构、人员设置上的适度分离。[42]参见王禹:《八二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的开创——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载《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6期。该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落实了宪法的前述内容,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等可以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正式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即存档备查,而审查是指有权审查机关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检查。正是因为备案审查的对象是法规而非法律,所以它的首要职责就是依据法律对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20]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年第1期。[28]莫纪宏教授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违宪以及如何接受合宪性审查进行了研究。
规范性文件A不涉及前述情形的,由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重新启动审查。笔者不认为依据宪法所进行的审查就是严格规范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但依据宪法进行审查确实更加特殊。
现阶段,这一标准可以较为宽泛,使更多涉宪法争议问题得以被发现。两个机构在机构、人员方面势必也要适度分离。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包含了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三个例证,它们与其他审查例证区分开来,[5]被视为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实例。(一)备案审查制度的形成 备案审查的历史并不久远。[28]一般来说,法律可能直接同宪法相抵触,法规先同法律相抵触。[23]参见泮伟江:《宪法的社会学启蒙——论作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根据《立法法》,承担备案审查具体职责的机构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但最终权力掌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其他机构以及其他程序不能形成合宪性审查的标准。
这是因为,一方面,法规虽然同宪法相抵触,但它并不是直接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效力也不直接来源于宪法。地方性法规赋予的执法权限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属于越权,可以直接得出法规违法的结论,从而解决其争议。
一般的法规都有法律作为上位法依据,表现为或是得到了具体法律(条款)的授权,或是以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为由。标准统一是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时依据宪法进行,形成统一标准。
合宪性审查超出一般违反初级规则的内容,还包括违反次级规则的情况,如审查法律是否具备符合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形式性要件,以及保护基本权利和实现国家任务、宪法目标等实质性要件。目前,备案审查制度正在急速扩张,这固然有利于法治建设,但如果以其覆盖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或者掩盖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就可能影响依宪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那么,如何判断时机是否成熟呢?这应当属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裁量空间。其三,成案之后,案件将进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持的合宪性审查的质疑性审查程序。它需要通过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来实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解释机关,还是立法监督机关,掌握了针对法律的立、改、废、释等诸项权力。
不仅备案审查要处理的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而且备案审查机构发现这些法规存在的宪法问题也比较难。第二,合法性审查在贯彻民主集中制要求上发挥了宪法监督功能。
法规以宪法作为直接制定依据,备案审查机构在对它们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需要作出宪法判断的,应当中止审查,作成存疑报告,提请合宪性审查机关直接处理。如果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要行使撤销权。
情形一:如法律B合宪,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A重新启动审查。不过,该案例并非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例证。
王锴:《法律位阶判断标准的反思与运用》,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这一委员会应是单独运作的。实际上,这种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后面将要论述的提请机制加以处理。这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宪法通过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行政立法、地方立法的撤销权,加强了它的实权。基于法律更接近中央政策的逻辑假定,以及备案审查机构相对公平独立的审查立场,这种一致性要求能够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合法性审查的宪法监督功能 一般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具有宪法监督功能。为了促使两者联系起来,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就要建立一个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
另一方面,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基于变通权所规定的内容,以及省一级地方性法规基于先行先试需要而规定的内容,因为具有改革属性,其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同样难以被发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备案审查过程中直接发现上述情形的,也应当中止审查,重新按照合宪性审查程序处理。